今日論衡
  之公民問政
  據新華社報道,預算法四審稿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八月討論通過。其主要內容是把政府全口徑預算向公眾公開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到時無論是預算內還是預算外的政府開支,凡是涉及要使用納稅人的錢,都需要接受公眾問責。我認為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步伐,在2020年前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又一項重大舉措。
  政府向納稅人公開財政資金用到哪裡去了,資金用得如何了,是現代財政預算制度的起碼要求。然而,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儘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除因保密理由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其餘的政府信息都需要向公眾公開,可是政府財政預算信息也曾經被列為保密信息。哪些財政信息可以公開,哪些還需要保密,公眾不得而知,因此需要用法律形式規範出來,既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也讓地方政府部門不可能再以保密為藉口拒絕公開財政信息。另外,據瞭解,該四審稿還提出建立全國人大預算工作委員會,對政府財政信息公開的程度進行監督,這是從制度層面確保政府全口徑預算的公開得以順利推進。
  政府有意推進財政預算透明度,並不是說只要推進立法工作開展,就等於問題得到根本解決了。以三公經費預算和決算的公開為例,由於財政部迄今沒有要求各地用統一的標準和模板向公眾公開,而只是要求地方政府按照自身實際情況作出公開,這樣,有些經濟相當發達的珠三角城市,其三公經費預算決算公開的程度乏善可陳。人們未必敢奢望,人大通過全口徑預算立法後,地方政府會自動提高包括三公經費預算決算在內的財政信息的質量。至於說全國人大成立專門的預算工作委員會進行監督,用意相當好,可是據我瞭解,一些省市的人大早已成立了預算工委,目的也說要監督政府預算信息的公開工作,可是委員會的監督功效有多大,公眾心中有數。設想一下,如果政府的預算會計制度不改變,預算科目也沒有作出修訂,只是原則上要求政府公開全口徑預算情況,意義還是有限的,因為現有的預算科目與公眾人士要求的財政信息的知情權的目標相去甚遠!
  此外,如何確保政府公開的全方位的財政信息是準確的?一年前廣州市某一個區下屬一個街道所公開的公務接待費用上午時還是123萬,但是到了下午卻被縮減為23萬,官方的說法是公務人員“算錯了”!還有,地方政府的資產和負債情況因涉及地方政府債務和國有企業運營情況,實際數據的正確性可能連地方政府都難以確認,那麼如果地方政府公開一些事後被證明是有誤的信息,公眾人士是否可以指控地方政府違法?可見,立法要求地方政府公開全口徑財政信息只是第一步,要真正落實相關條款,還有待配套政策措施。(作者是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
  林江  (原標題:推進全口徑預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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