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3月15日電 (記者 趙小燕)4年前,浙江杭州人周濱(化名)騎著杭州某廠家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撞上了行人,行人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周濱因此交通事故獲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被法院判決支付醫葯費、賠償款等共計27萬元。近日,周濱將自己所騎電動車品牌的廠家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27萬及精神損失5萬元。
  據周濱的代理律師介紹,2007年5月,周濱購入了一輛某品牌電動自行車(發票載明),價值2000多元。2010年8月21日,周濱騎著該輛電動自行車回家時,途中撞上了行人王仙花,造成王仙花嚴重顱腦損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交警部門委托蕭山區質量計量檢測中心檢驗,涉案電動車的最高車速為26.3km/h,整車質量為77.18公斤,該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GB1776-1999標準,屬於“機動車”範疇。即周濱所買的電動自行車實際應被標註為電動機動車。
  該起事故中,周濱被認定承擔主要過錯責任。2012年7月,周濱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周同時也承擔了醫葯費7萬元及賠償款20萬元。
  儘管事情已經過去快兩年,但周濱還是在去年年末對電動車廠商提起了訴訟。他認為,廠商生產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實際為機動車系有缺陷產品,而他本人在事發前不知道此缺陷,產生了大大高於電動自行車的巨大撞擊力。
  周濱的律師表示,該缺陷使得其承擔了經濟責任,也使得其在淪入晚年犯罪的窘境,精神遭受重大的打擊。故要求法院判令電動車廠商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萬元,精神損失5萬元。
  不過,電動車廠家律師則辯稱,該起事故系周濱疏忽大意造成,與被告生產的產品是否有缺陷無關。他同時稱,周濱所購系列電動有限速裝置。
  據瞭解肇事電動車已被低價變賣,該說法尚無從考證。
  濱江法院方面認為,蕭山交警方面認定事故車輛為二輪電動機動車,而產品的發票卻載明為“電動自行車”,則應適用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故法院認定涉案車輛因不符合相關國標、行業標準,存在質量缺陷,電動車廠商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電動車廠商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承德那30%的賠償責任,即81000元,駁回精神損失訴求。
  判決後,電動車廠方律師表示將上訴。(完)  (原標題:開電動車撞死人被判刑 肇事者怒告廠家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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