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券、自助餐券、游樂券……形形色色的團購券、購物券,因具有較強的價格優勢而受到時尚消費者的喜愛。然而,記者發現,絕大多數餐券、KTV團購券、電影票兌換券,幾乎都對“聖誕節”等節日消費說“不”。
  張女士購買了一家餐廳的消費券,12月24日中午她帶著孩子去用餐,但餐廳服務人員指著券背面“重大節假日除外”的條款拒絕她使用。張女士反問“難道12月24日、25日不能用嗎?”餐廳又以券最後“保留最終解釋權”條款反駁,張女士只好無奈地帶著孩子走了。
  無獨有偶,今年情人節市民黃先生帶著一家人來到延安路一家牛排西餐廳用餐,用完餐後被告知消費券不能用。而消費券上也沒有註明節日期間不受理消費餐券。餐廳工作人員答覆:一般情況下,節假日消費券是不能使用的。雖然券上沒有說明,但最終解釋權歸餐廳。
  記者瞭解到,絕大多數團購產品包括餐飲、住宿、KTV等服務以及各類商品,有一半明示“節假日期間不可使用”。“消費券本來就優惠銷售了,所以只要在使用時間上作了明示,也可以理解。消費券上不明示,商家說不能用就不能用,這就有點不規範了。”黃先生對記者說。
  隨後,記者咨詢了市消協工作人員,瞭解到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當消費者購買了消費券後,已履行了自己的支付義務;作為商家,則應在消費券的有效期內同樣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提供商品或服務。此外,市面上不少預付式消費券限制“節假日”使用,但若沒有明確“節假日”日期,應當理解為法定節假日。我國的法定節假日即元旦、“五一”、“十一”及雙休日等,至於“三八節”、“青年節”、“七夕節”等節日,以及外國的“聖誕節”、“情人節”等都不應包括在內。消費者不要被商家設定的“最終解釋權”所誤導,應依法、依據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蚌埠新聞網 記者何沛)標簽:團購券 購物券 聖誕編輯:唐娜  (原標題:團購券、購物券聖誕期間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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